各類所得憑單原則免填發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給付各類所得於107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106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憑單所載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可以免填發憑單給所得人,由國稅局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如憑單所載所得人是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者,所得給付單位仍應於107年2月12日前填發各式憑單。


該所進一步表示,適用免填發憑單作業之所得人,如有取得紙本憑單之需求時,所得給付單位仍應填發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王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200 

更新日期:107-0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