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憑辦理登記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繼承人為辦理繼承不動產移轉,其所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該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該協議書就分割不動產部分,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核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按該不動產部分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因拋棄繼承所書立之繼承產權拋棄書,僅由拋棄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則不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應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