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位於非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使用的路地,是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果不是「都市計畫法」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没有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土地將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為不屬於「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