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土地所獲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未將土地產權過戶在自己名下,而登記在他人名下。因該個人並非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取得對土地登記名義人有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請求權,屬債權性質,嗣後該土地出售所獲得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查核發現,甲君及乙君於80年間合資購買土地,乙君出資360萬元,並約定借名登記於甲君名下,嗣甲君於104年間出售該土地後,按出資比例分配售地款2,160萬元予乙君,案經本局核認乙君出售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獲取之利益為1,800萬元(=2,160萬元-360萬元),補徵綜合所得稅額810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有出售借名登記土地所獲利益,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更新日期:106-1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