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下列2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無論於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有無滿183天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以上者。不屬於以上所稱的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如有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
     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局舉例說明,外國藝術家受邀至台灣表演10天,其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扣繳稅率20%就源扣繳,並不可扣抵相關費用。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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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