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健保給付範圍單據應貼繳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7/12/25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屬於印花稅法所規範的銀錢收據,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貼繳印花稅,因此非屬健保給付範圍,金額在250元以上之單據,應由醫院診所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牙齒之齒列矯正、植牙、美白、眼睛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皮膚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等,則應貼繳印花稅。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6-12-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