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屋免予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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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

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配偶如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

屋所有權,因非屬上開規定契稅課徵範圍,應免予報繳契稅。

 

 

 

 

更新日期:106-12-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