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後將戶籍遷出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申請並核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請注意自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要將戶籍任意遷出,以免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重購退稅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是改作其他用途(即非自用住宅)者,都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又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重購土地於5年內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常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申請其他補助就將戶籍遷出,隔幾日雖再將戶籍遷回,但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目前除了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及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3種原因(須檢附證明文件及實際仍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免予追繳外,其他情形均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務必要注意其管制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想進一步了解,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1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