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年底上路,納保官為民眾搭起溝通的橋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將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其中稅捐稽徵機關之最大變革是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居於超然獨立地位,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者如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可申請由納保官進行溝通與協調;納稅者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違反正當調查程序等情形,致損害其權利時,可向納保官申訴或陳情;或當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亦可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程序等協助與諮詢,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保官係在納稅者及稅捐稽徵機關之間擔任溝通、協調與協助的角色,有助益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和諧共創雙贏。該局目前已指派3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擔任納保官,俟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納稅者如有稅捐爭議等事件,可向納保官申請協助。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撥打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