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可以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依財政部令函釋,該勝訴之當事人可以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契稅係為取得不動產產權時,所課徵之租稅,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取得所有權的人申報納稅。惟上開情形,勝訴的一方為原所有權人,該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新所有權人,且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可單獨申請登記之規定者,可由勝訴的當事人代替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以踐行所有權的移轉登記。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對類此案件應儘速辦理契稅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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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