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私人借貸所收取利息所得,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由於私人間資金借貸,所收取利息收入因無扣繳憑單,誤以為無須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私人間資金借貸,債務人支付利息,依規定無須辦理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但債權人收取利息,依法仍應申報所得。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受領之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執行業務收入等所得,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或免扣繳憑單,均應誠實自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經查獲不但追補所漏稅款外,還要加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