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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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98年之後是220萬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君父親於98年贈與200萬元予甲君,在98年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度是220萬元,該200萬係屬免稅;惟甲君父親於隔年過世,該200萬元變成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所為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該財產已不在被繼承人名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最容易漏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即使是婚嫁贈與和每年度的未超過免稅額的贈與,仍應一併申報為遺產總額。因此,國稅局籲請繼承人要特別注意,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外,還要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