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為何有時要課稅,有時又不用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惟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則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應於銷售固定資產時課徵營業稅。
  本局說明:金融業營業人原則上應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採404申報書),此時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果已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改採403申報書),即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其後銷售固定資產時應予課稅。
  本局呼籲,按特種稅額計算課稅之營業人,銷售固定資產,可依法免徵營業稅;但如經申請核准成為兼營營業人後,其銷售固定資產即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更新日期:106-12-1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