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費用供人乘坐船舶,是否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7/12/06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各沿海湖泊景點常有民眾付費乘坐觀光船舶欣賞美景,該船舶如作為載客觀光功能,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如純供為交通運輸之工具,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課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