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費用供人乘坐船舶,是否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各沿海湖泊景點常有民眾付費乘坐觀光船舶欣賞美景,該船舶如作為載客觀光功能,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如純供為交通運輸之工具,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應免課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