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調解案件其移轉現值以聲請調解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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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法院調解成立之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可比照適用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聲請調解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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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