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與否,適用稅率不同,未使用時,記得提出申請,省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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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所有土地原為一般用地,被政府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查陳君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綠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該地放置停車車棚、供停車使用,不符前開規定,應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類此土地爾後如符合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於9月22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6-12-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