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存摺買賣稅事一點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黃金價格創歷史新高,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黃金存摺買賣黃金者愈來愈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應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人向銀行申請黃金存摺帳戶買進黃金,黃金出售變現產生損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二、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計算所得額。
  至於黃金出售之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亦可採用其他一致而有系統之方法(例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
  該局呼籲,由於近來黃金價格持續上漲,不少投資人紛紛向銀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買賣黃金,其從事該交易所發生之損益,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蘇稽核06-2298013
  彙總編號:99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