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廢棄不用,車牌應繳回辦理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交由資源回收廠商回收時,請務必將2面車牌拆卸繳回監理機關,則該車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回收繳銷前一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若僅將車輛交給資源回收廠商,未將報廢車輛之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將來車牌不小心外流,被不法人士移用,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稅務稽徵機關將會對原車主處以當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分局呼籲,車主千萬要完成牌照報廢程序,別因一時疏忽,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2-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