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以106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為例,自訂約當日起算30日,最遲應於107年1月29日申報移轉現值,始可適用106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逾期辦理申報者,應按107年的土地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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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2-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