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的車輛,需辦停用才免繳使用牌照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民眾誤以為將不使用的車輛放在住家附近巷口或馬路邊,就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實際上,車輛有使用公共道路都須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所謂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無論是否繳交停車費),請車主務必按時繳稅,避免因欠使用牌照稅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若車主有長期不使用車輛之情況,建議車主可向監理機關申辦報停或繳銷牌照,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或繳銷牌照前1日止。日後恢復使用車輛時,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領牌照即可。

車輛請定期驗車,如已遭吊銷、逕行註銷(逾檢註銷)牌照,若要使用公共道路路一定要先至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6-11-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