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買賣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向該局所轄各分局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買賣而取得不動產,應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向稅務局申報契稅。稅務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買賣之不動產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就要再檢附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而且要新、舊所有權人共同申報。

  民眾對於買賣不動產要申報契稅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6-1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