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配偶,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陳先生來電詢問,近日想將其名下房屋贈與給他的太太,如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是否仍需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凡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房屋贈與配偶,雖符合贈與稅免稅規定,但依上開規定仍應申報繳納契稅,而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其稅額的計算為房屋現值的6%。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6-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