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契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移轉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課徵範圍,可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能依程序補正而變成合法建築物外,因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自始就未向地政機關登記所有權,其事後的移轉亦無法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變動登記。此類房屋移轉申報契稅時,就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不需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