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或領有殘障手冊,可否減免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另依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前開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具備貧民或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此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者,非屬上開規定及函釋減免對象,其房屋稅不得免徵。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