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逾期繳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今(106)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將於11月30日截止,臺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依限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該處表示,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為協助因公告地價調整繳納地價稅有困難之納稅義務人順利繳清稅款,臺北市政府已訂定「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自今(106)年起,一般民眾應納地價稅額如較前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15,000元以上,可於繳納期限屆滿(11月30日)前就增加之稅額向該處及所屬分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稅單没收到或遺失者,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就近向該處及其分處申請補發,亦可親自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的全功能服務櫃檯跨縣市申請補發。另為服務民眾,該處及所屬13個分處全功能服務櫃檯於開徵期最後1日(即11月30日)延長服務至下午6時30分,提供補發繳款書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您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6-11-28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