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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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每二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若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其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繳納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民眾可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申請按實際增繳之地價稅額抵繳,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該處提醒您,善用節稅規劃減輕您的土地增值稅負,如有任何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6-11-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