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就媒體報導「台灣的投資動能被誰弱化了?」之說明(澄清稿)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關於媒體報導,國內財金體系由少數人把持、壟斷,稅務機關未依法行政、刁難企業、民眾等情,尚非事實,財政部特此澄清。公股事業相關人事均為依法選派,稅務同仁亦係依現行法令核認租稅獎勵。
  財政部表示國營事業公股銀行董事長、總經理及公股代表之派任,係依據「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規定,遴聘學有專長、具金融監督管理或法律專業背景,及熟稔金融市場經驗豐富人士擔任,其學經歷須符合前揭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金融事業為受高度監理之特許行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其負責人之資格條件,訂有相當嚴格之規範,相關擬任人員須經該會審查符合規定,始得擔任,財政部對金融事業負責人之遴選,均依上開規定辦理,尚無財金幫問題,且其薪資遠較市場低,亦無肥貓情事。
  財政部為股權管理機關,指派公股代表負責公股事業經營,該公股代表即依法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該部原則尊重公司治理,將督導公股代表聯絡人於辦理授信案件確實依照金管會規範原則辦理,並落實法令遵循與洗錢防制相關作業。
財政部強調彰化商業銀行自公股接手經營權後,經營績效蒸蒸日上,104年度及105年度獲利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37億元及141億元,遠較台新金控經營期間之百億元左右為高,屢創自96年以來新高。
​  至於有關租稅優惠適用規定,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配合主管機關於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提供租稅優惠,該等法規皆定明適用主體、獎勵範圍及內容,惟部分具體或詳細之適用要件或規定,無法於法律中臚列,爰於立法之時,在具體明確原則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相關子法規,俾期達獎勵意旨並符合租稅法定主義。
  舉例而言,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提供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該條定明適用主體、獎勵範圍及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規,俾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財經兩部於研擬子法規時就其職掌進行規劃,並於訂定過程邀集專家學者參與討論及提供意見,嗣擬具草案辦理預告程序,充分蒐集公眾意見,再予正式發布。另因個案實務相當多元,相關法令規範有未盡之處或有適用疑義時,如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財政部於符合立法精神及獎勵目的之前提下發布解釋函令,並向外界公布,一切公開透明,民眾可於政府網站(如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網站等)查得適用,稽徵機關核定案件時並據以依法核定。基此,財政部積極建立資訊透明之稅務法規環境,期讓外界掌握充分資訊安心投資,以有效落實獎勵意旨及兼顧租稅法定主義。此外,為因應經濟發展及社會環境變化,財政部持續檢討修正相關稅法及行政命令,與時俱進,以營造友善租稅環境,促進投資及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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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2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