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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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時,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如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如有欠稅,該局會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沈默宜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315

更新日期:106-11-2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