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所有車輛仍適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駕駛執照者,如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其選定之監護人與身心障者雖非二親等之親屬關係,惟設同戶籍,監護人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規定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上述監護情形並未受親等限制,但免徵金額仍應依規定,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