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土地已移轉,怎麼還會收到地價稅單呢?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是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所以7月份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到年底只持有半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若符合要件,則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且在適用條件消滅前,不須每年提出申請。但如果民眾在當年9月22日以後才申請,則從次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