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得即應申報,如有疑義,應洽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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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於系爭所得如有疑義,應逕向稽徵機關洽詢,不應自行認為免稅,即未予申報,以免經稽徵機關補稅並處罰鍰。&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及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約定土地信託登記丙君名下,惟未依信託法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系爭土地再轉售予丁君,甲君賺取土地轉售利益3,000萬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其他所得3,0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出售土地所獲價差利益究為土地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非納稅義務人所能輕易瞭解,在主觀及客觀上均非出於故意及過失情形,難歸責其本人,應撤銷罰鍰云云,申經復查、訴願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若對法律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時,可向相關專業機構及人員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然甲君捨此不為,漏報系爭所得額,從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及誠實申報義務之角度觀察,難謂其主觀上無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之過失責任,是縱甲君主張其並無漏稅之故意,亦難卸免其未善盡申報應注意義務之違失,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於法並無不合,判決駁回。&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對稅法之適用及解釋產生疑義,應向稽徵機關查詢,於獲得正確及充分之資訊後申報,以維個人權益。&(聯絡人:法務二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