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房屋嵌合之裝潢設備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日前接獲某退休企業主來電詢問,其欲購置豪華休閒別墅一棟作為養老之用,並花費數千萬元以頂級原木及石材打造豪華裝潢,是否應申報繳納高額消費貨物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6款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家具類高額消費貨物係指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50萬元以上之日常使用之桌、椅、櫥、櫃、床。不包含家電用品、衛浴設備、廚房設備、?飾及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古物。如依業主需求丈量訂製與房屋「嵌合」之桌、椅、櫥、櫃、床,係屬裝潢設備之一部分,並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稱之「家具」。故裝潢設備符合此項標準或家具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未達50萬元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本局表示,民眾如對高額消費貨物相關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106-11-1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