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14)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免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使用牌照稅,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免徵期間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修正電動機車稅額表,將級距及稅額由3級調整為6級,並自修正公布之次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5及第38條)
三、增訂電動大客車及貨車稅額表,按馬達最大馬力劃分7個級距及稅額課徵。(修正條文第6條附表6)
四、增訂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得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
  財政部表示,該修正案係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落實社會福利政策。該部業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相關規範及證明文件等配合事宜,俾利該法案之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02-23228148

更新日期:106-11-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