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土地是否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今年5月繼承母親遺留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為何收到繳款書時卻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也會隨著改變,所以辦理繼承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和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累進稅率,相差至少4倍以上,提醒民眾檢視自己的地價稅稅單,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別忘了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以在當年度適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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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