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曾先生來電詢問,其土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之交通用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是否可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該分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法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民眾所詢問之非都市土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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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