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按查獲違規行為時各年度欠稅之合計稅額計算罰鍰金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每年使用牌照稅應於4月30日前繳納稅款,如未收到繳款書,請主動向該局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收到繳款書後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逾30日仍未繳納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按該車輛各年度滯納期滿後合計之未徵起稅額就查獲違章次數之倍數計算罰鍰金額,連續查獲將連續處罰,不可輕忽!!。

  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