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立案及經核准辦理短期公司組織之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自明(107)年1月1日起,未向教育部立案之補習班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補習費收入將依法課徵營業稅。如屬已立案之補習班,則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為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國稅局將進行稅籍清查,輔導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

該所提醒轄內未立案及經核准辦理短期公司組織之補習班自行檢視,如有符合上述應課稅規定者,請儘速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107年1月1日起依法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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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