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因出國工作或車輛進廠維修等因素,車輛擬不使用時,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停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才可扣除或申請退還,如未申報停止使用,則視為繼續使用,依法仍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說明,辦理報停登記之車輛,如欲再使用時,請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繳納復駛當日至當年底之使用牌照稅,如果沒有辦理復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依法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