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可定額減徵新車之貨物稅,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應把握機會。
本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係指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目前市面上銷售之「領牌車」,又稱為「新中古車」,是指少數車輛經銷商為業績考量,採先請領車輛牌照登記,然後再以較低之價格來促銷該車輛,消費者購買時,是辦理車籍過戶,而不是取得新領牌照登記,所以不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本局特別呼籲民眾購買新車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無法享受優惠;民眾對於法令適用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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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11-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