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列管土地於5年內經法院拍賣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常有民眾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經重購退稅列管之土地嗣後被法院拍賣,因拍賣移轉非出自土地所有權人之本意,稅捐稽徵機關是否會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因此,重購土地經法院拍賣移轉雖然不是出自土地所有權人本意,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