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公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9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自99年4月1日至99年4月30日止,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車輛行駛公路小心受罰。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查緝本縣5年內滯欠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稅務局持續執行「欠稅車輛總檢查」之查緝工作。 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行駛於公共道路或路邊停車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籲請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儘速持繳款書至各代收公庫繳納,如繳款書遺失可至稅務局財產稅科、玉里分局或花蓮監理站查詢補單繳納,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地方稅務局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242-246或玉里分局電話8882861查詢,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