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贈與土地不得享受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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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如以「贈與」的方式移轉,縱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非出售行為,則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所謂不課徵非免稅,若再次移轉時須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不課徵並非實質免徵稅款;另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移轉,雖被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在買賣前一年內辦竣戶籍登記,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之自用住宅要件,仍得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800-386969,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