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契約立約日重新申報,應另行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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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為印花稅法所規範之應稅憑證,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或開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部分民眾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而撤回其申報,嗣後又於同一份契約書更改立契日重新申報。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此契約已變更立契日期,係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應另行貼繳印花稅,再持憑辦理申報。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2

更新日期:106-10-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