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應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倘於移轉時未符上述要件自無不課徵之適用。經法院拍賣之農地,依上開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倘拍定當時未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縱嗣後補辦容許而符合農業使用,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承辦員:劉玉玲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7

更新日期:106-10-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