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若未提示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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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之事實,不在此限。
      本局說明,上述條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杜二親等親屬間以虛構買賣方式逃避贈與稅,即使雙方在私法上為買賣之約定,但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財產贈與」行為,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若從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買方是否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時,仍應視為贈與,是納稅義務人如有二親等間財產之買賣非屬贈與者,應保留相關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以免因缺乏證明而遭課徵贈與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若民眾對如何申報贈與稅尚有疑問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106-10-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