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執行要多負擔執行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款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要繳清欠稅外,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欠稅移送執行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包含函送公文所貼用郵資、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如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更需負擔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拍賣公告登報費等費用。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到稅單,請在限繳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或因被移送強制執行,增加執行費用,傷了自己的荷包。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