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牌照稅請於10月31日前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6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6年10月31日止,特別提醒車主,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已遺失,請就近或電洽該處或所屬13個分處、派駐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檯申請補發並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進一步說明,營業用車輛包括租賃車、遊覽車、貨車及貨櫃車等,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處再次提醒民眾,政府已提供多元的繳稅管道,除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便利商店(限2萬元以下)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外,在106年11月2日24時前,也可運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繳納,亦可持工商憑證於繳納期限內,到4大超商多媒體機Kiosk列印繳款書繳稅、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查繳稅款,請車主多加運用。如尚有其他疑義,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專區」(網址:http://www.tpctax.gov.taipei)查詢,或撥打該處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4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