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請注意,租約載明金額收訖者應貼印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東若向房客按月收取租金新台幣3萬元,並於房客持有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末頁「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章表示收訖,應於每月收訖租金後,於房客所持租約貼用印花稅票120元。若未依規定貼用印花,除補繳本稅外,還要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10-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