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扣薪命令,如有異議應於收受後10日內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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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所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可依法執行該第三人公司行號之存款或其他財產。

   稅務局提醒,公司行號如接獲扣薪執行命令後,千萬別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命令內容解付員工薪資時,應於10日法定期限內向該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困擾。

  若您對第三人扣薪等行政執行命令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法務科或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6-10-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